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0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2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已经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利(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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